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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师
培训学习工作的意见
(2020年3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进bst3322教职员工培训学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员工培训学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强化学习,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学习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教职员工培训学习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教职员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培训学习内容体系,重点提升教职员工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能力;后勤技能人员培训学习,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引导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接受培训和学习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五条 教职员工培训学习情况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党校学习。党校学习是学校领导干部脱产到党校组成新的学习集体的学习,由市委组织部选派、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学习。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脱产的非学历培训为主。新任校长、副校长入职后要接受省教育厅干训中心组织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副校长要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学习,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富有办学经验并且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由省教育厅干训中心组织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参加对象为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以在线自学方式为主,开展集体学习为辅,并参加在线考试。干部在线学习相关课程后可获得相应学时,校级干部每年80学时,中层干部每年100学时,并记入干部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习培训档案,由市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每年组织考核。
第九条 学习强国学习。学习对象为全体党员。通过“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由PC端、手机客户端线上学习,由学校党委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学习对象为学校党委成员。中心组学习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每年不少于8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一条 党支部学习。党支部学习是基层党组织组织党员以“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等活动形式集中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由学校党办和上级党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国培和省培学习。“国培”是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是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省培”是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针对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师整体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响应国家号召的项目,包括“市级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偏远地区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两项内容。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派出相关部门领导、骨干教师参加脱产培训。由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和实施 “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的高校相关部门联合管理和考核,由学校教研处负责。
第十三条 黄高论坛。“黄高论坛”是教师或学生开坛讲学的平台,是教研组引领教师思考,拓宽教师视野,分享教师研究成果和说课标、说高考试卷、说高考评价体系等专项学习的主阵地;是有关年级处室就德育、班级管理和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开展研讨的大平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教研组每年开展次数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其他教研组每年开展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政教处每年开展次数不少于6次;每个年级每年开展次数不少于4次。由教研组、有关处室和年级组织,教研处安排和考核。
第十四条 年级组织学习。由年级根据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而组织的年级大会、班科联系会、学科分析会、班主任会、备课组长会等会议学习。年级大会是年级重要的学习会议,包括了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业务分析诊断学习三部分。年级学习由年级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处室组织学习。各处室因职能工作的需要而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学习。由各处室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教研组学习。教研组学习是以教研组为单位,教研组长组织本学科教师集中学习和交流教育方针政策,探索教学改革新课题,指导教师专业成长等教研的活动。通过“黄高论坛”平台进行专项理论学习。教研组学习每年开展次数不少于8次。由教研组组织,教研处考核。
第十七条 备课组学习。备课组学习是以备课组为单位,备课组长组织年级本学科教师学习和交流,集体研究备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与诊断,共同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的方法和措施,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等教学的活动。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由年级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师个人业务学习。教师个人业务学习指从事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更新专业知识,拓展专业技能,强化专业精神的活动。学习内容包括学科教学知识、学科教育理念理论、课程标准与高考评价体系的知识、德育知识、班级管理知识、教育政策、政治理论等。教师通过自主学习不仅要研究学习如何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还要通过学习研究新课标、高考评价体系等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夯实教育理论基础,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个人学科素养。教师业务学习由年级管理,相关处室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职员工人学习。职员工人学习是以更好服务全校师生为目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而进行的活动。培训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专题会议学习、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食品安全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等。相应职员工人学习由各处室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组织的外出学习。是由上级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培训学习。学校研究同意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相关人员脱产培训学习。教研处和相关处室(年级)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外出学习。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确有必要参加的社会培训项目,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再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派出相关人员脱产培训学习。教研处和相关处室(年级)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培训学习。是由上级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境外培训学习,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相关人员脱产培训学习。由教研处或办公室负责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出培训学习的审批。学校各处室接到外出培训学习的通知、邀请函等,由校领导和处室(年级)负责人商定参训学习人员。参训学习人员接到通知后,填写事前审批单,找相关处室(年级)领导、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安排好脱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后,方可离校参训学习。如外出学习需要乘坐飞机,需要校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外出培训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
(1)业务培训学习必须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和培训学习的时间要求,外出前必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不得提前外出和推迟返校,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2)学习时要端正培训学习态度,严格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外出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因不遵守学习培训相关纪律或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培训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将不予报销学习培训费用,并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处分。
(3)外出学习回来后要根据培训学习内容认真整理、撰写内容详实、完整的心得体会,并在学校相关的教学教研活动中进行交流汇报,同时交相关处室(年级)存档。
(4)外出学习要认真做学习笔记、听课记录,返校后及时交相关处室(年级)检查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线上培训学习要求。线上培训学习是线下培训的补充。必须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落实培训学习的各项要求。不能“赶趟”式学习,“混学时”“凑学时”“赶学时”,不能“代学”“挂课程”。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习经费报账的管理。培训学习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和会务费根据实际消费单据,在不超出标准的情况下实报实销。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财务处文件要求实施包干。超出规定的费用,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和学习,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情况下,向学校领导申请同意后,方可外出,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习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和学习档案,对参加培训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交教研处进行登记,年终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