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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学学生会大型活动开展条例
2006-05-09 00:00:00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使学生会活动的组织筹备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在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提高各部门共同工作的协调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部门开展活动之前,本部干部先在部内讨论并确定基本活动框架和工作计划。

    第三条 各部部长将工作计划提交主席团讨论,经主席团审批后,可授权部长开展活动,并在活动开展之前在例会上汇报活动情况。

    第四条 活动进行中学生会干部有知情权、询问权,被询问者必须如实解释有关问题。

    第五条 活动进行中,学生会干部可以就活动开展的各个层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开展活动过程中部长有权取得组织部、宣传部、监察部等领导和服务性部门的参与及支持。相关部门有义务认真执行,不得推卸。

    第七条 活动开展前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开展后需要有工作总结,并按时上交存档。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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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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